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7日,公司接到通知,杭州公望元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公望元融”或“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调基金”或“信息披露义务人2”)于2021年11月16日签署了《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望元融将其所持有的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沃咨询”或“目标公司”)99.9%的股权以人民币60,228.2508万元转让给国调基金。
目标公司直接持有北方股份42,78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北方股份已发行股份的25.16%,为北方股份第二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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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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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6日,公望元融(甲方)与国调基金(乙方)就特沃咨询(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权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9.9%的股权。
(二)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在协议签署之日前北方股份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14.0786元/股乘以目标公司持有的北方股份股票数4,278万股确定。即,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228.2508万元(大写:陆亿零贰佰贰拾捌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
甲方将其所持99.9%标的股权以人民币60,228.2508万元(大写:陆亿零贰佰贰拾捌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转让给乙方。
(三)价款支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并且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达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公望元融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目标公司99.9%的股权,通过目标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42,78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北方股份已发行股份的25.16%。
2.本次权益变动后
公望元融不再间接控制本公司42,78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国调基金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目标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42,78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北方股份已发行股份的25.16%。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该项交易不直接涉及北方股份的权益变动,所以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北方股份原有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公望元融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另行披露。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权益变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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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方股份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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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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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中电科成都担任公望元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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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望元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方兴,男,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中国杭州市下城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经营需要而计划转让特沃咨询99.9%股权,从而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间接方式转让,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特沃咨询99.9%股权协议转让给国调基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特沃咨询的99.9%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42,780,000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6日,公望元融(甲方)与国调基金(乙方)就特沃咨询(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权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9.9%的股权。
(二)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在协议签署之日前北方股份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14.0786元/股乘以目标公司持有的北方股份股票数4,278万股确定。即,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228.2508万元(大写:陆亿零贰佰贰拾捌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
甲方将其所持99.9%标的股权以人民币60,228.2508万元(大写:陆亿零贰佰贰拾捌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转让给乙方。
(三)价款支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并且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达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特沃咨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公望元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方兴
年月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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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公望元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方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