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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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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9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正在推进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4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1年9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1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收到批复后,积极组织开展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完成,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滨海40%的股权。根据滨海县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大唐滨海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8400397F)及大唐滨海最新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公司已合法直接持有大唐滨海40%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本次交易实施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国信集团发行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2、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4、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决议、协议以及承诺等事项。

  二、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的过户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江苏新能已合法直接持有大唐滨海40%的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4、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江苏新能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所有权;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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