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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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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于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新潮能源停止执行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认为案涉股东大会存在并未以有效的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召集程序存在具有瑕疵的可能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中金通合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金通合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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