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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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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10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转发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给银河集团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特715号】,涉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集皮革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的债权转让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及催款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辛集皮革城向法院申请执行银河集团质押登记于贵阳银行的公司100,313,589股股票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涉案债权的债权人身份、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已构成实质性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433,15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如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另行提起诉讼。

  二、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登记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100,313,589股股票(证券代码000806)被驳回,暂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稳定性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份文件

  《(2021)粤 0304 民特 71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10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桂0502民特294号】,涉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集皮革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合明”)的债权转让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及催款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辛集皮革城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三宗土地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债权二次流转,流转环节法律关系是否清晰、债权是否重复转让等问题需要实体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75,133.19元,由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物(三宗土地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驳回,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份文件

  《2021桂0502民特29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10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

  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

  (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刘忠臣

  被申请人2:刘岚

  (二)基本概述:

  关于公司与刘忠臣、刘岚之间的股权转让产生纠纷,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仲裁裁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7月14日、7月25日、9月30日、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公告 》、《关于收购维康集团的进展公告》、《关于收购维康集团的进展公告》、《关于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2〉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2016-072、2016-076、2016-087、2021-093)。

  公司对该次仲裁结果不服,以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决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

  二、裁决情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 驳回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针对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对应的应收帐款公司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完坏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 备查文件

  《(2021)辽01民特第236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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