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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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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5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及约定违约金4,74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豫1681民初6060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因追偿权纠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 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协议及法院裁定,其对格林化工享有5,000万元本息的追偿债权,经原告多年来不间断的催要,格林公司一直无力履行债务,且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1,500万元的转让债权及约定违约金,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对格林化工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原告支付到期债权1,500万元及约定违约金4,749万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04年6月6日暂计至2021年10月6日,以后判决计至实际付清1,500万元之日);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系惠大军再审债权纠纷案的其中一笔争议债权,与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诉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系同一笔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2021年9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及2021年11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 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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