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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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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尚纬股份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乐山高新区安港路489号

  通讯地址:乐山高新区安港路489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除特殊说明外,均为采用四舍五入而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新投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新投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新投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68,227,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3.202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1年1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二次受让李广胜持有尚纬股份的38,987,375股和29,240,531股股份,总计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29%),转让价格为7.03元/股,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479,642,179.20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8,227,90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2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8,987,3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544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确定即7.0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零捌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叁角(小写:¥274,081,246.30)。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在总转让价款不变的基础上,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割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上交所出具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叁佰叁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253,331,655.47),支付至相应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前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且相应股份解除股份质押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共同配合将剩余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肆万玖仟伍佰玖拾元捌角叁分(小写:¥20,749,590.83),支付至相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自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首笔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的45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完成过户登记和交割。

  4、股份回购、转让与减持

  (1)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有权以书面方式向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由转让方或指定第三方回购受让方所持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受让方经书面协商一致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转让或减持各自持有的股份。股份转让和/或减持事宜应符合证券交易和国资相关规定。

  (3)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减持标的股份(包括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回购股份、受让方对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等情形)时,按本协议约定计算初始投资成本、基准收益补偿和超额收益分配等,并办理相关款项的结算支付事宜。

  5、其他安排

  (1)本次股份转让全部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1名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2)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36个月以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受让方有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不超过当前总股本3%的股份,增持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转让方应全力支持受让方提出的关于完全履行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与产业投资项目落地乐山的议案。

  6、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转让方、受让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240,5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6584%),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确定即7.0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零伍佰伍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贰元玖角(小写:¥205,560,932.90元)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割:

  (1)在上交所出具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亿零肆佰叁拾玖万叁仟零肆拾捌元零陆分(小写:¥204,393,048.06),支付至相应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前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且相应股份解除股份质押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共同配合将剩余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捌角肆分(小写:¥1,167,884.84),支付至相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且受让方持有《股份转让协议(一)》及本协议标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数10%(不含本数),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与《股份转让协议(一)》的内容一致。

  (三)股份转让协议(一)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二)之补充协议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若乙方未支付或未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导致部分股份转让未完成的,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自行终止,乙方已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的,甲乙双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办理相应过户登记和交割,未支付价款部分不再履行,且双方不追究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若出现股份转让协议第5.1条约定的在合作期内分批减持或回购标的股份的情形,按照标的股份完成交割的顺序依次进行减持或回购。

  四、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广胜持有上市公司155,949,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18%,其中累计质押139,300,0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6.96%。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本次转让前需由转让方李广胜先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此外,转让方李广胜系上市公司董事长,本次转让部分股份受到董事、监事和高管每年转让不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5%的转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止2021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获得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尚纬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吴峻松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3、《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及相关补充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声明与承诺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吴峻松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吴峻松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8日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尚纬股份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露义务人:李广胜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增加(表决权受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元

  本报告签署日期:2021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广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55,949,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30.18%,除上述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1)表决权委托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李广元决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盛业武代为行使。李广元将其持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

  (2)协议转让

  为全面解决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风险,解除控股股东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李广胜与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

  二、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分别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5)、《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4),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李广元持有的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委托;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转让未完成过户。除上述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表决权委托

  2021年11月5日,李广元与盛业武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李广元持有的上市公司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盛业武代为行使。

  同日,李广元与李广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

  (2)协议转让

  2021年11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与高新投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李广胜持有上市公司155,949,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0.18%。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721,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98%,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李广胜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33,272,0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5.14%。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1年11月5日,李广胜与高新投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一)》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8,987,3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544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确定即7.0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零捌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叁角(小写:¥274,081,246.30)。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在总转让价款不变的基础上,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割: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上交所出具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叁佰叁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253,331,655.47),支付至相应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前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且相应股份解除股份质押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共同配合将剩余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肆万玖仟伍佰玖拾元捌角叁分(小写:¥20,749,590.83),支付至相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自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首笔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的45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完成过户登记和交割。

  4.股份回购、转让与减持

  (1)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有权以书面方式向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由转让方或指定第三方回购受让方所持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受让方经书面协商一致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转让或减持各自持有的股份。股份转让和/或减持事宜应符合证券交易和国资相关规定。

  (3)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减持标的股份(包括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回购股份、受让方对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等情形)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以及基准收益与超额收益的结算和支付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5.其他安排

  (1)本次股份转让全部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1名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2)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36个月以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受让方有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不超过当前总股本3%的股份,增持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转让方应全力支持受让方提出的关于完全履行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与产业投资项目落地乐山的议案。

  6.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转让方、受让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二)》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240,5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6584%),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确定即7.0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零伍佰伍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贰元玖角(小写:¥205,560,932.90元)

  3.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且受让方持有《股份转让协议(一)》及本协议标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数10%(不含本数),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与《股份转让协议(一)》的内容一致。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李广元

  乙方(受托方):李广胜

  1. 委托数量

  甲方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17%)。

  2. 委托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

  3. 委托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名及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其他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按照自主意愿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4. 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委托给乙方。

  5. 乙方代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6. 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7. 协议自甲乙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签字之日生效。

  四、 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李广胜持有上市公司155,949,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18%,其中累计质押139,300,0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6.96%;李广元持有上市公司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其中累计质押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本次转让前需由转让方李广胜先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尚纬股份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协议及授权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声明与承诺。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5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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