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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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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1-083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前期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了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5民初1261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954407股、8944519股、1954682股、837328股、558217股,上述全部股份由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2、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其中王汉仓支付的补偿金:9846.98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沈益平支付的补偿金:4220.13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桑海玲支付的补偿金:3516.78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桑海燕支付的补偿金:1507.19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陆祥元支付的补偿金:1004.79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

  3、驳回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5840元,由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9288元,王汉仓负担498111元,沈益平负担213476元,桑海玲负担177896元,桑海燕负担76241元,陆祥元负担50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初1261号)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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