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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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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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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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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矿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采矿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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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0年3月23日,无为华塑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协议》[皖采收(2020)5号]约定无为县杨家岭矿区电石、水泥用石灰岩矿新增建筑石料灰岩矿。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之日,采矿权证书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租赁资产及临时用地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租赁土地、租赁物业、临时用地情况如下:

  1、租赁物业

  徐州分公司与徐州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徐州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6层610、61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徐土国用〔2010〕第34044号)出租给徐州分公司,建筑面积230.6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

  2、临时用地

  2019年8月15日,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临时用地批复》(自然资规〔临〕土自〔2019〕02号),同意华塑股份临时使用西卅店镇南阳村和石塘湖园艺场的耕地6.069亩,其他农用地0.1935亩,朱湾镇宋岗村的耕地0.993亩用于临时用地。就临时用地事宜,发行人已分别与西卅店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朱湾镇宋岗村村民委员会、定远县石塘湖园艺场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书》,对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28日,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无为华塑核发了《临时用地许可》(编号:2020无临用208号),同意无为华塑使用石涧镇二龙村0.4756公顷土地用于杨家岭石灰矿工程临时堆场用地,用地期限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就临时用地事宜,无为华塑已与石涧镇二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书》,对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综上,发行人及下属分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土地、物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临时用地已签订相关协议并取得相应批准,可合法使用。

  发行人临时用地系基于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背景及真实的原因,临时用地相关协议内容、使用范围及取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合法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具体情况如下:

  (1)临时用地的基本情况、背景原因及具体用途: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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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1年9月10日,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文件,上述华塑股份临时用地延期手续正在办理中,华塑股份可继续使用。

  公司拥有的盐矿采矿权位于定远县西卅店镇,其开采的原盐为公司主要产品PVC和烧碱的主要原材料之一。盐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需在地面搭建卤井及防护设施,因单个卤井占地面积小,位置相对分散且每个卤井的使用年限较短,使用完毕将按照规定复垦后归还土地使用权人,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临时用地用于前述零星分散盐矿资源的开采。

  无为华塑拥有的灰岩矿位于无为县石涧镇,其开采的电石灰岩为公司主要产品PVC的主要原材料之一,为防止电石灰岩在破碎过程中造成粉尘污染,需临时搭建防护设施并设置喷淋降尘。破碎防护设施使用年限较短,使用完毕后将按照规定复垦归还土地使用权人,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临时用地用于搭建临时破碎防护设施。

  (2)临时用地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5月29日,华塑股份分别与西卅店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朱湾镇宋岗村村民委员会、定远县石塘湖园艺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分别将位于南阳村总面积为0.0435公顷的土地、宋岗村总面积为0.0662公顷的土地以及石塘湖园艺场总面积为0.374公顷的土地临时租赁给华塑股份使用,使用期限均为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土地用途均为搭建卤井及防护设施等临时构筑物。

  2019年10月,无为华塑与石涧镇二龙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将总面积为0.4756公顷的土地临时租赁给无为华塑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土地用途为矿山采区临时用地。

  (3)发行人临时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履行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规定:“一、临时用地的范围:……(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临时用地主要用于搭建卤井、防护设施,上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短,属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临时用地的范围。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许可,具体程序为:

  ①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复;

  ②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③分别取得无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临时用地许可使用文件。

  就上述临时用地相关事宜,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出具了证明,证明华塑股份、无为华塑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程序合法合规,且依法缴纳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存在法律瑕疵,续期不存在障碍。

  综上,公司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符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均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

  (四)主要业务资质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为华塑持有的经营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1、华塑股份业务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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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2020年5月20日到期,其他资质许可均处于有效期内。发行人《取水许可证》续期事项已于2020年5月13日取得了安徽省水利厅的核准,续期完成后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止;公司《排污许可证》续期事项已于2020年6月9日取得了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核准,续期完成后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

  综上,公司已对已到期资质的续期工作进行了安排,并已实际取得相关资质,不存在无法继续取得相关资质的风险。

  2、无为华塑业务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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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无为华塑已被认定为安徽省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21年9月18日公示。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及烧碱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

  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板块涵盖煤炭生产、煤化工、综合利用发电、物流贸易、房地产、民爆产品、医疗养老、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未开展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塑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华塑股份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华塑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本公司将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华塑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塑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的商品为PVC、烧碱以及其他产品。该类交易主要采取市场价格方式确定,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1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4%、4.83%、1.42%和0.57%,该类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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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17年1月-2017年8月担任无为磊达董事,故公司与无为磊达2017年1月-2018年8月的交易系关联交易。下同。注2:向其他关联方销售的其他类产品金额较小,故合并披露。

  (2)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商品主要为煤炭、兰炭、焦粒以及其他产品或服务等。该类交易主要采取市场价格方式确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6.36%、20.90%和12.18%、5.69%,报告期内该类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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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民爆业务。

  注2:向其他关联方采购的其他产品、辅材及备品备件金额较小,故合并披露。

  (3)关联方存款、借款等金融服务

  1)存款情况

  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核准并设立,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服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等金融服务。公司为淮矿集团下属子公司,亦为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存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各期存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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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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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借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贷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各期贷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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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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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票据贴现

  报告期内,公司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贴现,各期贴现利息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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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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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采购工程建设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工程建设服务,报告期内该类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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