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受理费445,5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入2021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0,546.00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实业”),诉请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判令浙泰实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费用等。具体事项详见2021年6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21-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810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浙泰实业于201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4月21日解除;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5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受理费445,5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入2021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0,546.00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