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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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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公 告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1〕028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西安东方乳业于2021年7月21日生产了“草莓味牛奶饮品”3840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销售价格是0.9375元/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00元。西安东方乳业8月23日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公告召回(截止9月12日收回48袋),同时进行了内部整改。

  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鉴于西安东方乳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漆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企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拟对西安东方乳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西安东方乳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无害化销毁召回的不合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36万元。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及适量辅料经配制或发酵而成的饮料制品。”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蛋白质含量≥1.0%,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经检测蛋白质含量是0.93%,未达到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规定的≥1.0%的要求。该不合格项目不是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指标,为产品理化指标项目,该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公司的影响

  西安东方乳业将在收到处罚执行通知时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提高员工质量防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9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经公司事后核查发现,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收到的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处罚文件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将公告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1、对《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标题的更正:

  更正前: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更正后: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2、对“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告〔2021〕0289号)。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的更正:

  更正前: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告〔2021〕0289号)。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更正后: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1〕028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3、对“二、行政处罚主要内容”的更正:

  更正前:

  “二、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更正后: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它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出现。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10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2021〕0270号)。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2021年7月25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东方乳业于2021年7月21日生产了“草莓味牛奶饮品”3840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销售价格是0.9375元/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00元。西安东方乳业8月23日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公告召回(截止9月12日收回48袋),同时进行了内部整改。

  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西安东方乳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综上,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西安东方乳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无害化销毁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决定给予西安东方乳业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及适量辅料经配制或发酵而成的饮料制品。”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蛋白质含量≥1.0%,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经检测蛋白质含量是0.93%,未达到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规定的≥1.0%的要求。该不合格项目不是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指标,为产品理化指标项目,该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

  2、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将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提高员工质量防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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