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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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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8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查到公司副总裁王少春先生的配偶刘萍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副总裁王少春先生的配偶刘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

  刘萍女士上述操作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王少春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刘萍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王少春先生并未告知其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且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刘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补救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刘萍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刘萍女士卖出股票200股,所得收益为1,084元。上述所得收益1,084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金额,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2、经与王少春先生确认,王少春先生并不知晓刘萍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确认,刘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

  4、公司要求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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