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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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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20年6月15日,公司因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8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及相关会计师、律师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公司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及回复。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并于2021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经自查,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十三章所列风险警示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三章所列风险警示情形,亦不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综上,公司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3.1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年7月27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1年7月28日开市起复牌,自 2021年7月 28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加加”变更为“加加食品”,公司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2、并购基金朴和基金对外投资进展

  2018年1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朴和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署相关协议。朴和基金于2018年2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朴和基金进行合伙人变更,将普通合伙人由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宏图”),朴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淳信宏图,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020年5月19日朴和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实际出资1亿元。

  2021年8月,公司收到朴和基金通知:朴和长青与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陆宁、海南合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海狸先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创世因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贝阔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关于大连海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关于大连海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朴和长青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大连海朴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后朴和长青持有大连海朴5%的股权。2021年8月30日大连海朴完成工商备案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3、公司相关诉讼事项及涉及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1)2018年7月,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向其返还本金、收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以其持有的公司2017年6月20日签章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019年12月,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北京一中院司法冻结,冻结限额为16,458.03万元。

  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京 01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优选资本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6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2021)京民终2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4,701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9月,公司查询发现被冻结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解冻金额157,978,938.56元,本次银行帐户冻结解除后,公司目前无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1-071)。

  2)2021年3月17日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案号:(2021)京02民初173号),诉请判令优选资本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加加食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声誉损失。该案定于2021年5月7日开庭。2021年4月6日,优选资本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5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02民初173号,裁定:驳回优选资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1年5月18日,优选资本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改判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4、投资者诉讼事项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自然人申阳中等4名、自然人陈烨铭、自然人朱劲松等8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10月23日、2021年3月1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应诉通知书》。

  2021年4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湘01民初369号、515号、517号、1064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自然人申阳中等4名提起的诉讼,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21年4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然人陈烨铭提起的诉讼作出了(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然人陈烨铭不服判决,已于2021年5月2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自然人朱劲松等8名提起的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在审理中。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2021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杨振先生、肖赛平女士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解除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杨子江先生、肖赛平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共计质押公司股份216,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78%,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216,419,200股全部冻结;实际控制人杨振共计质押公司股份116,8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20%,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117,777,653股全部冻结;杨子江先生共计质押公司股份82,4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7.1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82,440,000股全部冻结;肖赛平女士共计质押公司股份70,56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70,560,000股全部冻结。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情况。

  6、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

  根据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842号及(2019)川1381民监2号文书,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与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一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缔一建筑公司诉讼请求对其所承建的由加加阆中公司投资开发的“年产6万吨发酵酱油技改扩能”项目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

  2021年7月13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加加阆中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缔一建筑公司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7、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事项,相关事项将提请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大会审议。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素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素娥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2018 年 12 月 7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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