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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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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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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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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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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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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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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促京字第010261号)及《仲裁申请书》,国际经贸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DURALITE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金顶与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

  2019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11执178号《报告财产令》。

  2019年6月,公司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500万元违约金属于起诉人破产重整一案中的普通债权;确认迪力公司应按起诉人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条件行使对起诉人的上述债权(清偿额为1064000元)。

  乐山中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裁定(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不予受理。

  2019年7月,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乐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裁定乐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

  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四川金顶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9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上述异议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山中院予以驳回。

  2019年12月,公司再次向乐山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冻结或划拨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变更为冻结或划拨1,402,400元银行存款,乐山中院受理了该项执行异议。

  2020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乐山中院(2020)川1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四川金顶的异议申请。

  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20)川执复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执异3号执行裁定;2、发回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7月9日收到乐山中院 (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1,402,400元银行存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

  2021年9月8日收到四川高院 (2021)川执复3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迪力工程对乐山中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立案审查。

  2021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21)川执复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乐山中院(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仲裁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2、040号,临2018-038号,临2019-021号,临2020-010、035号,临2021-004、036、048、059号公告。

  2、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财务资助。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提案)公司原控股股东——朴素至纯与公司就上述财务资助签订补充协议,朴素至纯向公司提供总额调整为1.5亿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向朴素至纯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69、077号,临2019-044、050号公告。

  3、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采矿业”或“子公司”)与债权人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了《借款归还及继续担保三方合同》。截止报告期末,顺采矿业向海亮金属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9,917,964.78 元,四川金顶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65、066、067、071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向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向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1000万元,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借款本金余额350万元,四川金顶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1-023、024、025、028号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四川金顶为顺采矿业上述借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4,723,284.88万元。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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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太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帅宏英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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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太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帅宏英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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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太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帅宏英

  (一)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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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梁斐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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