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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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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6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姚革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毅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孟干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姚革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毅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孟干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4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及时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革显先生召集。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董事9名(董事姚革显、连恩中、张宇、杨毅、马红富、张骞予、王海鹏、孙健、张玉宝均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公司董事长姚革显先生主持了会议,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销售产品结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对外销售产品结构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5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及时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监事3名(监事王凤鸣、王学峰、杜魏均参加通讯表决)。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凤鸣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销售产品结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对外销售产品结构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3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除生产自有品牌乳制品之外,也在奶源与产能能够保障的情况下与其他乳制品公司合作代加工业务。代加工业务主要集中于代合作方生产冠有其品牌名称的灭菌乳,合作协议通常是按照向合作方提供产成品的模式签订。随着公司奶源整体得到持续发展和巩固,生鲜乳产能与质量在不断提高,公司既可以满足自有品牌产品增长所带来的原奶需求,也有意尝试多元化发展,为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供应高品质原料奶,同时也为有加工需求的合作方提供代加工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准备2021年半年报工作期间,未能区分代加工业务模式和供应生鲜乳并提供加工服务的模式,将上述业务的收入都归类在“灭菌乳”项下。工作人员在准备2021年三季报工作期间,将代加工业务模式和供应生鲜乳并提供加工服务的模式按照合作协议重新做了分类与区分,现予以更正。经核查,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具体如下:

  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

  1、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中“经销模式”内容的更正:

  更正前:

  经销模式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21上半年末,公司共签订直销客户数量136户(2020年末为121户)、分销商客户238户(2020年末323户)、经销商客户435户(2020年末为493户);直销模式销售收入1.30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7.53%,直销模式毛利率为26.81%;分销模式销售收入1.2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6.83% ,分销模式毛利率为34.23%;经销模式销售收入2.24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7.37%,经销模式销售毛利率为31.83%。

  更正后:

  经销模式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21上半年末,公司共签订直销客户数量136户(2020年末为121户)、分销商客户238户(2020年末323户)、经销商客户435户(2020年末为493户);直销模式销售收入1.3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7.06%,直销模式毛利率为26.81%;分销模式销售收入1.2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6.37% ,分销模式毛利率为34.23%;经销模式销售收入2.2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6.57%,经销模式销售毛利率为31.83%。

  2、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中“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产量与库存量”的更正:

  更正前:

  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

  ■

  产量与库存量

  ■

  更正后:

  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

  ■

  产量与库存量

  ■

  3、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主营业务分析”中“营业收入构成”的更正:

  更正前:

  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元

  ■

  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更正后:

  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元

  ■

  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更正:

  更正前:

  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更正后:

  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5、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更正:

  更正前: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更正后: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二、《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更正

  1、对《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更正:

  更正前:

  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更正后:

  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2、对《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十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更正:

  更正前: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更正后: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元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它内容不变。更正后《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7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对外销售产品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庄园牧场”)自2021年初以来,随着奶源整体得到持续发展和巩固,公司自有牧场生鲜乳产能与质量得到不断提高,公司既可以满足自有品牌产品增长所带来的原奶需求,也有意尝试多元化发展,与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供应高品质原料奶的合作关系。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通过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兰州庄园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庄园牧场68,826,3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61%,并于2021年6月底向公司驻派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甘肃农垦集团和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分别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自成立以来,下属养殖牧场自产生鲜乳主要用于自有乳制品的生产,自有原料奶的供给率逐年提升,产品质量得到充分保障。但在满足自有乳制品生产的前提下,公司考虑将阶段性富余的自产生鲜乳出售给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来尝试多元化发展,且2021年实现了部分原料奶销售。甘肃农垦集团控股子公司甘肃农垦天牧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牧乳业”)主要从事奶牛养殖和生鲜乳销售业务,与庄园牧场全资子公司养殖牧场主营业务相同。因此,甘肃农垦集团于2021年6月29日获得对庄园牧场的控制权时,因庄园牧场存在阶段性对外销售生鲜乳业务即与其构成了同业竞争关系。

  在消费升级背景下,消费者对食品健康化、营养化诉求日益增加,更加关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及加工方法的健康程度。疫情背景下,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营养膳食指导》,倡导每人每天摄入300毫升液态奶或等营养物质的其他乳制品,进一步肯定了乳制品在优质蛋白摄入、钙质吸收利用、免疫力提高等方面的作用。公司作为区域性乳企,通过产品差异化创新,在区域市场建立了较为明显的品牌优势和客户忠诚度,在区域性市场建立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销售网络,基本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截至目前,庄园牧场自有原料奶尚未实现全部自给,为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加专注于乳制品生产与销售,同时避免与控股股东出现同业竞争关系,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营,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销售产品结构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履行完毕向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供应生鲜乳的合作后,不再对外销售自产生鲜乳,子公司牧场所产生鲜乳用于公司乳制品生产。未来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如庄园牧场实现生产所需原料奶全部自给且尚有盈余需要对外实现销售的情况下,则公司将与控股股东甘肃农垦集团积极协商可行的规避同业竞争措施,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告〔2021〕0289号)。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经查明,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西安东方乳业于2021年7月21日生产了“草莓味牛奶饮品”3840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1/袋),销售价格是0.9375元/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00元。西安东方乳业8月23日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公告召回(截止9月12日收回48袋),同时进行了内部整改。

  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鉴于西安东方乳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漆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企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拟对西安东方乳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西安东方乳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无害化销毁召回的不合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36万元。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及适量辅料经配制或发酵而成的饮料制品。”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蛋白质含量≥1.0%,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45天,规格:200ml/袋)经检测蛋白质含量是0.93%,未达到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规定的≥1.0%的要求。该不合格项目不是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指标,为产品理化指标项目,该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公司的影响

  西安东方乳业将在收到处罚执行通知时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提高员工质量防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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