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1、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详见公告:2019-046),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截至2021年10月29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2,346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6,596,949.02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情况

  2021年9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3,7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二)重要风险提示

  1、债务风险

  公司逾期借款及债券本金金额较高,面临偿债压力较大,且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如不能按要求还款,公司不仅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等风险,导致财务费用增加,亦需面临涉及诉讼、后续融资难度加大、列为失信执行人等风险,此外为逾期借款及债券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如不能妥善应对,未来可能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正努力通过多项措施进行债务风险化解。

  2、诉讼风险

  公司存在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关诉讼,预计公司将继续面临投资者诉讼索赔的风险;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若公司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情形,存在可能被债权人起诉并导致损失的风险;此外公司通过诉讼形式追讨应收账款,可能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亦存在败诉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述大量的法律诉讼、仲裁可能涉及的诉讼费用及可能诉讼损失,将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减少公司经营成果。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调整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2,346例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39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8,265,537.13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74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118,210,731.46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122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36,256,373.89元,其中: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梅惠民;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招商证券、朱晓东、殷承良、黄峰、蒋志伟、常清、邱忠成、吴巧民、周侠;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1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8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4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被告四:招商证券被告五:银信评估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被告八:朱晓东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被告十一:常清被告十二: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19,141.95元;

  (2)被告二至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被告四:招商证券被告五:朱晓东被告六:殷承良

  被告七:黄峰被告八:蒋志伟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邱忠成被告十一:吴巧民被告十二:周侠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965,720.61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被告五:银信评估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共计48,208.33元;

  (2)被告二至六对被告一第(1)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4,932,684.06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利息);

  (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至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至五承担。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9,803,073.94元(币种,下同)元【金额为暂计,最终以法院审计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招商证券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以上合计2,287,545.00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已判决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561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涉诉讼请求金额已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为57,838,484.33元,其中:559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5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7,796,773.55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622号】等民事判决书,382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3,764,678.14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335.18元,由原告负担8,193.70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608,141.48元(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38,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707号】等民事判决书,49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损失,共计人民币9,517,263.61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317.53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9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087号】等民事判决书,128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共计11,879,739.7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止);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41.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8,540.75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212,600.30元(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2,8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1,710.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按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损失、按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675号】等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41,710.78元和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五计算的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77元和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二审已判决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75名原告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所涉诉讼请求金额为19,382,705.91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瑞华会计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37名自然人

  一审被告: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瑞华会计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492号】等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1.55元,由上诉人瑞华会计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瑞华会计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38名自然人

  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1)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瑞华会计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476号】等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69.79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161,559.32元,上诉人瑞华会计师负担28,510.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2,346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39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8,265,537.13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74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118,210,731.46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58,692,772.4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承揽合同纠纷,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万元整(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民终604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合同款人民币14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至被上诉人账户;

  (2)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款项后5日内将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交付给上诉人;

  (3)如上诉人未按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选原一审法院判决;

  (4)本案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请求被告支付双倍租赁保证金36万元整(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18万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75元、被告负担1,675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详见公告:2019-086)。

  案件进展: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调字第000003513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本合同争议按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确认,涉案工程中,申请人已实际施工并交付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4,110,000元;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1,650,000元,剩余2,460,000元未支付;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金额为4,094,823.78元,剩余15,176.22元发票尚未开具;

  (2)申请人、两被申请人经协商同意,第二被申请人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分五期将剩余未付工程款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1)被申请人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92,000元;

  2)被申请人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92,000元;

  3)被申请人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92,000元;

  4)被申请人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92,000元;

  5)被申请人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92,000元;

  (3)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期492,000元后五日内,向第二被申请人开具15,176.22元增值税发票;

  (4)三方同意申请人制定第三方作为收款方,申请人承诺被申请人依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期足额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申请人已收到相应款项。因指定第三方收款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或纠纷由申请人与指定第三方收款账户所有人承担,与两被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名称: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威海路支行

  账户:3100**********9750

  (5)如第二被申请人任一期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则应以剩余全部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及逾期利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并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7)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第(2)项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履行付款协议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就上述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三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内容制作《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结案,《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中不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资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仲裁庭予以认可。

  4、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2918号】(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0697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与2021年8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共同请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并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1,500,000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按下述第(2)至(6)项执行】;

  (2)被申请人与202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3)被申请人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4)被申请人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5)被申请人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6)被申请人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7)本案仲裁费38,815.81元(包括仲裁员报酬25,347.86元,机构费用13,467.9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有权就本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全部未付清的款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安龙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龙县教育局

  案件状态:重审受理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等(详见公告2019-049)。被告不服一审法院【(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民终21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立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被告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民终1081号】民事裁定(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民初3628号】,重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12,107.1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等费用(详见公告:2019-086、2020-047、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622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共计398,717.67元,具体支付方式:从2021年10月开始由被告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最后一笔不足50,000元还款的于还款当月一次性付清;

  (2)如果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尚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款项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3)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460元,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

  (4)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民事纠纷就此了结。

  7、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29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垫付款990,0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负担3,111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0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8、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

  申请人: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述:因《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155号】(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290号】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合同款65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3,981元,保险费1,500元;

  (4)本案仲裁费29,249.73元(仲裁员报酬19,615.22元,机构费用9,634.51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0%即2,924.9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26,324.76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6,324.76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92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品牌传播合作协议》纠纷,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07民初20929号】,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8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12,313.58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成都市锦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市锦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古蔺县天网工程项目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古蔺县天网工程分包增补协议》争议纠纷,成都市锦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川0525民初3492号】,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外增加返工工作量劳务工资386,754.2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5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指挥中心二次精装修费91,132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采购费125,865.44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综合以上费用金额:653,751.19元为本金,自项目验收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15.4%年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鲁0702民初3982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426638.80元及违约金239273.4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进行线缆铺设及取电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约及36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鲁0832民初2560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75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关于取回租赁物的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其要求,产生了取回权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豫12民初47号】,请求如下:

  (1)原告中对被告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共计人民币155,135,312.35元,确认该债权对被告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被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737,974.52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李淮川、周向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0-068):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6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1-019):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4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详见公告:2021-042):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贵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708号】,再审裁定如下:

  驳回瑞华会计师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