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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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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5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丰华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30.8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9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1-057)

  董事孙玲玲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6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73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1-05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7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0月29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30.8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95元/股

  鉴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30.8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9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0月29日。

  2、授予数量:730.8万股。

  3、授予人数:共计9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4、授予价格:5.95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21至2024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73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73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及其确定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与数量均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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