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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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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三)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促使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本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将尽责促使其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拟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方式进行。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公司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公司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详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本次预案是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配股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本次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预案所述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一、本次配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配股公开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对照A股和H股上市公司关于配股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核对,确认本公司已经符合本次配股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A股和H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进行。

  (三)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A股配股拟以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本次H股配股拟以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全体H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H股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照证券所在地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A股和H股配股比例相同。

  若以本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1,268,696,778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6,380,609,033股,其中A股配股股数不超过5,014,409,033股,H股配股股数不超过1,366,200,000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本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四)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1、定价原则

  (1)参考本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本公司的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2)考虑本公司未来三年的核心一级资本需求;

  (3)遵循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2、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A股与H股市场交易的情况,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A股和H股配股价格经汇率调整后保持一致。

  (五)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A股配售对象为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配售对象为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全体H股股东。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配股方案后另行确定。

  (六)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前本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A股和H股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七)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经监管部门与交易所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八)承销方式

  本次A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H股配股采用包销方式。

  (九)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18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公司资本充足率,支持本公司未来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增强本公司的资本实力及综合竞争力。

  (十)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配股的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十一)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A股配股完成后,获配A股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次H股配股完成后,获配H股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次配股预案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尚需提交本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本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财务报告业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本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情况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本节数据为本公司合并口径数据,所述的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1、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

  注:2019年财务报表经重述,下同。

  (2)母公司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

  2、利润表(1)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

  3、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

  4、股东权益变动表

  (1)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

  (2)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

  0.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下:

  ■

  本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1)2021年1-6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公司2021年1-6月合并报表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2)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3)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4)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2、主要监管指标

  本公司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的相关要求计算并填列监管指标。最近三年一期,本公司资本充足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持续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如下:

  单位:%

  ■

  注1:上述指标均为合并口径。注2:指标计算方式如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口径为本集团本外币合计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201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起,净稳定资金比例新增为监管指标);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00%;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正常类贷款*100%;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关注类贷款*100%;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次级类贷款*100%;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可疑类贷款*100%;

  资产利润率=本公司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资本利润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平均净资产*100%;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或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00%;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无差异,2018年起,监管要求为银行口径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10%;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或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无差异,2018年起,监管要求为银行口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40%;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注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9号)要求,自2019年起,停报原《G14_Ⅰ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和《G14_Ⅲ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指标数据为根据原口径计算。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在本部分讨论中,除另有指明外,所有财务数据皆指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相关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分析

  (1)资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6,466.95亿元、18,007.86亿元、20,482.25亿元和21,543.97亿元,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53%。本公司总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

  本公司资产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各类金融投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各类金融投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47%、26.74%和6.22%。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分别为8,370.76亿元、9,989.33亿元、11,658.75亿元和12,380.83亿元,2018-2020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8.02%,本公司顺应监管要求,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深化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贷款投放稳步增长。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金融投资净额分别为5,649.33亿元、5,180.38亿元、5,283.85亿元和5,761.78亿元,占本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31%、28.77%、25.80%和26.74%。2017年,本公司的金融投资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应收款项类投资。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018年以来,由于本公司主动调整资产结构,积极响应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投资信托和资管计划余额下降,金融投资类资产在本公司资产中的占比呈现下降趋势。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别为1,263.70亿元、1,310.29亿元、1,374.41亿元和1,340.54亿元,主要为准备金存款。

  (2)负债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15,442.46亿元、16,727.59亿元、19,156.82亿元和20,192.80亿元,2018-2020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38%。本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

  本公司负债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应付债券及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吸收存款、应付债券、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71%、14.46%和8.16%。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吸收存款总额分别为9,747.70亿元、11,437.41亿元、13,356.36亿元和13,672.87亿元,2018-2020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06%。2018年以来,本公司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等外部形势变化,强化存款组织与管理,通过在全国提升网点覆盖率,完善存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大力培育基础客户群,扩大存款规模,提高存款稳定性,优化存款结构,吸收存款快速增长。2020年下半年以来,本公司侧重负债结构调整,存款增速逐步放缓。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2,459.97亿元、2,062.41亿元、2,366.82亿元和2,919.09亿元,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分别为1,708.15亿元、1,329.50亿元、1,482.73亿元和1,648.00亿元。2018年以来,应付债券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存在波动,主要系市场环境变化、资金成本波动和本公司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影响。

  2、利润表主要项目分析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分别实现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90亿元、129.24亿元、123.09亿元和68.51亿元,2018-2020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50%,盈利水平总体稳定。

  最近三年一期,本公司利润表重要项目如下:

  单位:百万元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89.43亿元、463.64亿元、477.03亿元和259.03亿元。本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及投资收益。

  利息净收入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利息净收入分别为263.86亿元、346.62亿元、370.95亿元和203.78亿元,整体保持稳定增长。

  3、现金流量表分析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209.51亿元、93.05亿元、651.77亿元和85.46亿元,本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3.16亿元、-115.45亿元、495.80亿元和-255.00亿元。本公司大力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优质客户群体日益扩大,客户存款规模不断增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增加。2018-2019年度、2021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由于随着本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客户贷款及垫款支出的现金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2020年,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主要因为吸收存款净流入大幅增加。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53.01亿元、571.45亿元、-8.80亿元和-152.86亿元。本公司持续优化投资类资产配置,通过多样化的投资工具为基础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2020年以来本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由于本公司通过市场研判,增加债券投资规模。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本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7.50亿元、-364.39亿元、174.79亿元和498.17亿元。2018年以来本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波动,主要由于发行债务证券筹资规模变动。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由于吸收存款增长较快,同业负债需求下降,发行同业存单规模下行。

  四、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18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公司资本充足率,支持未来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增强本公司的资本实力及综合竞争力。

  五、配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本次配股的必要性分析

  1、更好地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断加强。2012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和计量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慎的规定。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且预计2023年起,我国将实施基于《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的资本计量方法,届时我行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合并口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2%、9.46%和8.37%。

  为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本公司有必要通过配股进一步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为本公司长期的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2、支持本公司业务稳健发展,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增长,将使本公司在业务发展的同时持续面临资本压力。截至2021年6月末,本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1,543.97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5.18%;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为人民币12,721.37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6.22%,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

  为保持良好快速的发展趋势,有效应对行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与挑战,本公司需要通过配股补充业务发展所需资本,实现稳健经营,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综上,本次配股将有效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对本公司更好地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二)本次配股的可行性分析

  本公司将加强资本管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围绕审慎经营、稳健发展,在保持本公司资产规模稳健增长的同时,促进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水平。

  1、清晰的战略定位,把浙商银行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

  本公司将牢牢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总体要求,紧扣浙江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战略部署,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通过不断提升数字化、专业化、精益化三项能力,持续打造流动性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三大特色,深入贯彻“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

  2、坚持平台化服务战略,全力推进大公司业务板块发展

  本公司将继续全力推进大公司业务板块发展策略,在平台化服务模式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升华,抓好重点客户、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坚持“一户一策、一行一策”,围绕实体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保持供应链稳定”三大核心需求,将银行业务和服务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活动之中,帮助核心企业构建生态体系和销售网络,帮助上下游企业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3、持续聚焦小微服务重点,全面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本公司长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决策部署,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是业内小微企业业务的先行者,在机制、产品、流程、风控等方面已形成特色优势。本公司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专业化经营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持续聚焦重点,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未来,本公司将积极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积极增加制造业、新兴产业等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全面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4、持续增强客户服务能力,培育零售业务特色优势和增长新动能

  本公司零售业务将紧密围绕全行“两最”总目标,以打造财富管理特色优势为发展主线,实现各项零售业务全面快速发展。个人存贷款业务方面,加强个人存款结构优化,实现个人存款规模稳步提升;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持续全面打造“客户信赖的特色财富管家银行”;私人银行业务方面,通过完善产品、特色增值服务以及专业化队伍等三大体系,持续提升客户服务、财富管理以及资产配置等三大能力;信用卡业务方面,加快线上化、场景化转型发展,推动业务走向有效益、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路线。

  5、打造金融科技特色核心优势,推进全行数字化转型

  本公司将坚持深耕金融科技沃土,践行科技引领转型,强化金融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探索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元宇宙等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运营管理的深度融合,打造强大的技术中台、数据中台,全面赋能经营管理提质增效。在业务发展方面,依托金融科技赋能业务创新,重点推进“五大”业务板块系统建设。在运营管理方面,持续加强运维管理体系提升,积极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全力推进银行数字化转型。

  六、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公司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公司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详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不等同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现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五十二条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七)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1)普通股利润分配

  ①2018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东股利分配。

  ②2019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212.69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宣派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2.40元,合计分配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约51.04亿元。

  ③2020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212.69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宣派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1.61元,合计分配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约34.24亿元。

  (2)优先股股息分配

  2017年12月20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折合人民币8.66亿元。股息发放日为2018年3月29日。

  2019年3月18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折合人民币8.81亿元。股息发放日为2019年3月29日。

  2020年3月11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折合人民币9.32亿元。股息发放日为2020年3月30日。

  2021年1月5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折合人民币8.58亿元。股息发放日为2021年3月29日。

  (3)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本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留作补充资本,支持本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2、最近三年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

  本公司最近三年的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

  2019年11月,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8年-2020年,本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73.74%,本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并经本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3、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本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方案如下: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②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③提取一般准备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履行本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本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本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方案。

  (三)本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公司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本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公司可通过发行普通股、债务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其中利润留存是本公司目前资本金扩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将综合考虑银行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六)现金流量状况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公司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七)资本需求

  本公司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本公司净资本消耗较快的背景下,本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充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东分红需求、保障本公司应对经营和财务不确定性等方面因素。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以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除本规划特别说明外,本规划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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