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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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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5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温志平、陈曦、黄勇、王晶: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关联交易未披露。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2.28亿元。公司对以上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 对外财务资助未披露。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3.51亿元。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 其他事项。公司在复耕业务完工进度确认、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四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温志平、总裁陈曦、财务总监黄勇、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晶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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