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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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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鲁02知民初63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7日,歌尔股份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与“MB28H12F”的产品主张发行人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310320229.9的发明专利,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4)主张公司与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二、 诉讼裁定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鲁02知民初63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00元,减半收取72,15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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