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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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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中证协就北交所股票承销规范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赵中昊

  ● 本报记者 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规范》向券商征求意见,券商需于27日前提交反馈意见。中证协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北交所承销规范》一是突出重点,二是精简条款。

  中证协表示,《北交所承销规范》以协会前期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为基础,着重强调对北交所特有的相关规定。对同时适用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相关要求不再重复规定,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执行,统一注册制下股票发行承销业务执业标准。《精选层承销规范》同时废止。

  须公开披露对战投专项核查文件

  《北交所承销规范》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除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函外,还应要求战略投资者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投价报告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统一

  中证协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北交所承销规范》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进行统一;规定竞价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北交所承销规范》显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公允的分析,并应当符合发行人特点及所处市场定位。分析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规定。

  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相关规定执行。(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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