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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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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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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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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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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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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9,511万股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78,452,830.82元。2021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西安银行股票拍卖通知,并于当月挂拍。2021年5月,北京一中院撤回该拍卖公告。2021年7月,公司名下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临2020-020)、(临2021-009)、(临2021-015)。

  2、截止本报告期末,北京一中院司法扣划公司账户资金累计178,452,830.82元。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之诉均被驳回。因债务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已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中建四局”)清偿债务60,170,889.74元,执行标的应相应减少。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申请》未得到任何答复。

  2021年9月,公司与中建四局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现已生效。该协议生效并完全履行后,公司确认北京一中院扣划并发还给中建四局的178,452,830.78元为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款项;若该协议生效后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一中院已经划扣的所有款项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21-025)、(临2021-026)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挂网信息。

  3、2020年10月,债务人天津九策第三次重整延期期限届满,根据(2019)津01破1号之四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目前进入破产和解状态。截止本报告期末,和解工作尚在进行当中。

  4、公司2012年与天津九策签订《【联都星城】项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预付了1,982,091.20 元购房款。因天津九策一直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终审裁定天津九策退还公司上述购房款并给付相应利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获悉天津九策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目前天津九策尚处于破产和解程序。截止本报告期末,该债权尚未获得实现。

  5、因不服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作出的[2019]123号处罚决定,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2020年11月,证监会维持了对公司的上述处罚决定。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于2021年4月作出(2020)京01行初777号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21)京行终4702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22)、(临2017-024)、(临2019-032)、(临2021-023)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挂网信息。

  6、公司参股的北京首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信息”)营业期限已于2014年11月届满,且一直处于关闭歇业状态。2020年5月,由其大股东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方式成立了清算组,并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业已受理并重新指定了清算组。截止本报告期末,清算事宜正在进行中。

  7、2021年7月,公司收到(2021)浙02民初1470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件,获悉宁波中院已受理原告竺仁宝先生与被告龚东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中建四局向宁波中院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现已被宁波中院驳回。截止本报告期末,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8、2020年12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的35,405,252股无限售流通股和自然人股东竺仁宝所持本公司的18,884,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孳息指通过本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20-028)。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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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应飞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珂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燕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应飞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珂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燕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应飞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珂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燕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1-02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要求,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门店变动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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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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