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向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宇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英荻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向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宇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英荻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7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调解书》((2021)川01民初3033号)。成都中院对公司原股东郑渝力、原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力”)诉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峙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受理情况

  公司原股东郑渝力、原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道诚力于2021年2月向成都中院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宏义嘉华、宏义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峙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宏义嘉华向郑渝力、道诚力支付股份收购价款401,730,386.7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宏义集团、刘峙宏对其中170,000,000.00元股份收购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成都中院于2021年4月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法院民事调解的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渝力、道诚力,被告宏义嘉华、宏义集团、刘峙宏,在成都中院主持下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成都中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调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宏义嘉华在2021年9月2日向道诚力支付100,000,000元的基础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向郑渝力、道诚力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涉及的债务清偿: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16,767,882.53元,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0元,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0元,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0元。宏义嘉华需要清偿债务的总金额为416,767,882.53元。在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前提下,郑渝力、道诚力自愿放弃剩余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郑渝力、道诚力同意免除宏义集团、刘峙宏在《关于〈股份收购协议〉的担保合同》项下向郑渝力、道诚力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成都中院民事调解书(2021)川01民初303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