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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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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65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执行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3.9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11月13日和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执行申请人)与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执行人)关于拖欠施工项目工程款的诉讼情况(公告编号:临2020-007、临2020-064、临2020-076、临2021-009)。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业主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后仍拖欠大量工程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虹桥路1200号)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

  2、被告向原告支付南方商城项目已结算未支付工程款项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40,495.99元,共计388,690,064.59元;

  3、确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1民初18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8月21日,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初18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381,149,568.60元范围内,就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250.32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1,984,250.32元。财产保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20年8月27日,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2020)沪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判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并依法改判不予支付人民币7,000万元保修保证金;

  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1年1月21日,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00号)。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要求在尚欠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8万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因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申请日尚欠工程款341,439,568.60元,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如下:

  1、请求强制执行(2020)沪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欠付工程款341,439,568.60元及一般逾期付款利息25,210,694.41元(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止,即2021年2月3日止);

  2、请求强制执行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41,439,568.60元范围内,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684,417.77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执行申请日2021年10月12日);

  4、请求强制执行判决确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上述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93,334,680.78元,全部被执行费用合计393,339,680.78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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