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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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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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锣密鼓
北交所基础制度规则架构基本成型

  (上接A01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引导相关争议主体尽量通过交易所的复核、听证等机制表达诉求和维权,在诉讼阶段充分发挥好调解制度功能,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完善北交所、新三板法律与制度

  谈及完善北交所、新三板法律与制度的建议,王丽表示,北交所制度建设立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整体格局,维持了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上市公司均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产生。这一与沪深市场不同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王丽认为,一是关注“首次公开发行”概念的使用。建议后续上位法修改的过程中,考虑和关注新的市场结构,完善相应规定。二是“递进”过程中法律责任认定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均需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也较沪深市场更为复杂,需进一步研究。以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为例: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来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上市环节申请文件已在新三板市场通过定期报告方式公开披露,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如何确认损失和确定法律责任,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三是“公众公司”概念引入。在公司法修改中,关于公司分类标准的讨论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很热烈。在实践中,“公众公司”概念已有相当的实践基础,但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引入公众公司概念,明确非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监管要求,将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四是公开发行与公开转让的概念区分。公开转让是新三板市场的一项特色制度,虽然实践中将公开转让视同公开发行管理,但转让与发行毕竟不能完全等同,如公开转让是否适用公开发行的条件,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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