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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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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声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69,541,652股,发行价格25.35元/股,将于2021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航发、航发资产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21年10月25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发,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议案。

  2021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议案。2021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3月8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有关涉军事项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发行人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2021年3月12日,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及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航发资[2021]100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202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1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7号),批复核准了航发控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692,704股新股。

  (三)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以其持有的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航空苑100%股权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截至2021年9月22日,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航空苑100%股权已全部完成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现分别持有北京航科100%股权、贵州红林100%股权、航空苑100%的股权。资产过户情况详见航发控制2021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169,541,652股,发行价格为25.35元/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包括航发资产在内的9家现金认购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账户。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0800006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航发控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现金认股资金总额人民币3,369,824,997.90元。

  2021年10月8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0800007号《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4,297,880,897.9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928,055,900.00元,募集现金3,369,824,997.90元,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8,678,812.88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现金部分为3,361,146,185.02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增加股本为169,541,652.00元,增加资本公积为4,119,660,433.02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1486)。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国航发、航发资产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为169,541,65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航发控制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人2020年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5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7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692,704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9月23日),发行底价为20.4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5.3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4,297,880,897.9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928,055,900.00元,募集现金3,369,824,997.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678,812.88元后,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净额为3,361,146,185.02元。

  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

  (五)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2021年9月7日报送的投资者名单,共向149名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投资者名单包括公司前20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15名)、基金公司23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6家、以及93家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本次非公开报送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至2021年9月27日9:00前,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决定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2021年9月27日(T日),主承销商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29单《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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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询价对象均在《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参与询价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5.35元/股,发行股数169,541,652股,募集资金总额4,297,880,897.90元。其中资产认购金额为 928,055,900.00元,现金认购金额为3,369,824,997.90元。其中,中国航发以持有的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航空苑100%股权参与认购,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有权监管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合计92,805.59万元;航发资产以现金90,000万元参与认购,对认购股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中国航发、航发资产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家,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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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中国航发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发资产是中国航发控制的企业,上述两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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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10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八)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中国航发以其所持航空苑100%股权、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合计作价约92,805.59万元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航发资产、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航一期航空工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兴航3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备案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产品编码为:SLW944。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四号”产品参与认购,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九)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中国航发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发资产是中国航发控制的企业,上述两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中国航发、航发资产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十)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航发、航发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中国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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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航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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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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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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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北京中航一期航空工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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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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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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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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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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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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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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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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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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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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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估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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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7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69,541,652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偿债能力增强;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总金额429,788.09万元。其中,中国航发以其所持航空苑100%股权、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合计作价约92,805.59万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现金336,982.5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科研生产平台能力建设项目、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轴桨发动机控制系统能力保障项目、中国航发红林航空动力控制产品产能提升项目、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四个专业核心产品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航空发动机控制技术衍生新产业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现金收购中国航发西控机器设备等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及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可取得目前租赁使用的部分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及主要为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非标设备、包装箱盒及机器维修、改造业务。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降低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及其关联人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2020年末、2021年6月末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2020年度、2021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

  注: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的股本、资本溢价增加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规模总额不超过429,788.09万元,其中中国航发以所持航空苑100%股权、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合计作价约92,805.59万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他投资者以现金认购股份,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节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航发控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7号)和航发控制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

  2、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中国航发以资产认购,其持有的相应北京航科8.36%股权、贵州红林11.85%股权、航空苑100%股权为其合法拥有;航发资产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中国航发及航发资产均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3、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航发控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合规性等各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2.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航发控制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航发控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及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二、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承销及保荐协议;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92号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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