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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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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70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502,11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玻璃”或“本公司”)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为本公司于2017年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集团”)、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院”)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工程”)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情况及锁定期安排

  于2018年3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475号文《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洛玻集团、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新投”)、华光集团、蚌埠院、国际工程、凯盛科技集团、宜兴环保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环保科技”)、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共8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33,030,51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于2018年4月1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其中,合肥高新投所取得的股份限售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已于2019年4月19日上市流通。

  洛玻集团等其他7名交易对方所取得的股份限售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此外,洛玻集团、华光集团、蚌埠院、国际工程、凯盛科技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因此,洛玻集团、华光集团、蚌埠院、国际工程、凯盛科技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宜兴环保科技、协鑫集成持有的限售股份已于2021年4月19日解除限售。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洛玻集团、华光集团、蚌埠院、国际工程、凯盛科技集团持有的17,502,115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上述有关限售股形成后,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为:

  (1)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共计7,400,882股A股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本公司总股本由559,797,391股变更为552,396,509股。

  (2)本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共计3,856,077股A股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本公司总股本由552,396,509股变更为548,540,432股。

  (3)本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完成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实施,本公司总股本由548,540,432股变更为645,674,963股。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持有人洛玻集团、华光集团、蚌埠院、国际工程、凯盛科技集团于2017年公告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承诺:“一、公司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洛阳玻璃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洛阳玻璃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洛阳玻璃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三、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洛阳玻璃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重组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洛阳玻璃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洛阳玻璃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四、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更名)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 独立财务顾问对洛阳玻璃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502,11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单位:股)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上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八、上网公告附件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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