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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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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注:福建华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工”)、福建华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会”)分别持有华闽进出口17.99%、17.25%股权,为华闽进出口的员工持股平台;刘平山持有福建华工23.78%股权,为福建华工的第一大股东,其第二大股东陈辉、第三大股东张远生分别持有福建华工10.26%、9.03%股权,刘平山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福建华工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刘平山为福建华工的实际控制人;吴静怡持有福建华会17.24%股权,为福建华会第一大股东,其第二大股东刘平山持有福建华会8.10%股权,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7%,吴静怡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福建华会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吴静怡为福建华会的实际控制人。刘平山与吴静怡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福建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田投资”)持有华闽进出口40.09%股权,为华闽进出口的控股股东;刘平山持有华田投资51%股权,为华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华闽进出口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华闽进出口成立于1986年,原为福建省国有大型外贸企业,2003年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为福建省外贸龙头企业。多年来,华闽进出口始终坚持工贸一体化的发展战略,现已经逐步形成“以贸易带动实体,以实体支撑贸易”——贸易与投资双轮驱动的稳固发展态势。2020年外贸行业在遭遇全球新冠疫情的严重打击下,进出口业务依然逆势增长,全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9亿美元。华闽进出口拥有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制药:831207)(以下简称“南方制药”)、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闽南配:835582)、福建华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华名华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正原菌草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国华闽、新加坡华闽等20多家下属企业。其中,华闽进出口控股子公司(持股44.87%)南方制药是国内稀缺的国际化多品种原料药研发生产企业,近年来,南方制药在抗肿瘤原料药市场持续投入,其核心产品获得国内CGMP证书并通过美国FDA现场检查和欧盟EDQM现场检查。华闽进出口作为南方制药的控股股东,对南方制药的经营方针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其将积极推动南方制药与发行人的合作,充分协调旗下相关资源为双方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闽进出口的总资产约为24亿元,净资产约为13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约25.79亿元,营业利润约为6,270.9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华闽进出口、南方制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市场领域:华闽进出口作为在外贸领域深耕多年的大型企业,积累了较多海外客户资源,已成功推动子公司南方制药拓展海外销售市场,在此基础上,华闽进出口也将对发行人拓展海外销售提供帮助。同时,华闽进出口也将通过协调其子公司南方制药配合各类官方及客户审计,协助发行人进行市场开拓;

  (二)研发领域:华闽进出口协调子公司南方制药充分发挥中试产品优化的优势,协同发行人进行联合研发,在中试优化研发上起到关键作用,保障产品高速高效进入注册批生产及顺利注册申报、发补等环节;同时,南方制药在已通过美国FDA及欧洲EDQM认证的基础上,继续搭建优质的法规注册平台,配合发行人在中国及全球的产品关联注册;

  (三)生产领域:华闽进出口旗下子公司南方制药具备完整的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生产及保障体系,质量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华闽进出口能够通过协调南方制药向发行人稳定供应安全、高质量、高性价比的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

  综上所述,华闽进出口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华闽进出口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华闽进出口控股子公司南方制药12.45%股权,除上述关系外,华闽进出口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华闽进出口与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华闽进出口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华闽进出口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华闽进出口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华闽进出口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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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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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6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信建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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