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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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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2021-061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外马路978号三盛宏业大厦6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凌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厉群南、范雪瑞、吕锦波,独立董事陆肖天、周坚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0人,监事钱乾、王丽媛、吕晓璐因个人原因未出席;

  3、 公司总裁曾建祥,副总裁马凯,财务总监严凯聃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罢免王丽媛女士监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 关于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登峰、张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1-062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5条:上市公司股票因13.9.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上述要求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亚会专审字(2021)第 01110121 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20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针对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就亿美汇金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分别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及业绩补偿诉讼,截至目前诉讼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

  最新进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于2021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尚未出判决。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2月 24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业务材料(含购销合同、结算单据)、纳税材料(含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业务管理系统(含存货管理系统、销售管理财通、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流水等材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查阅、复制。起诉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9月21日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该案继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3)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文件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2、关于业绩补偿诉讼

  该等案件一直由时任董事长及总裁厉群南先生负责。截至目前,公司无法从厉群南先生处获取该等案件的相关资料,亦无法从本次案件代理律师所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何叶律师处获取该等案件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公开资料获取的最近进展如下:

  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将业绩补偿诉讼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撤诉裁定。同时,2021年3月8日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博雅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1)被告1至被告3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含年度补偿金及期满减值补偿金)暂计人民币6.38亿元(具体以审计鉴定金额为准);

  (2)被告1至被告3向原告支付补偿金迟延利息(具体以第1项诉请确定的2018、2019、2020年度应付补偿金为基数,2018年度迟延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2019年度迟延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起、2020年度迟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1至被告3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0,316,317.36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

  (4)被告4对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5)案件的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2021年4月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年5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将该案移送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6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管辖权异议一审的裁定,该案继续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缺陷

  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对公司以及下属公司进行业务、财务等方面梳理,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强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1-06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知情权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于2021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尚未出判决。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2月 24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业务材料(含购销合同、结算单据)、纳税材料(含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业务管理系统(含存货管理系统、销售管理财通、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流水等材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查阅、复制。起诉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9月21日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该案继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判决情况

  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24305)如下:

  (1)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3)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文件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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