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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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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7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宗案件收到起诉书及民事裁定书;2宗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裁定撤诉案件金额合计66.8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宗案件均已裁定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宗案件,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本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4.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本次拍卖、变卖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一、 新增诉讼案件及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三宗案件的起诉书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取得三宗案件(案号分别为:(2021)沪74民初2940号、(2021)沪74民初2941号、(2021)沪74民初2942号)的起诉书;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三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三宗案件均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

  (一)(2021)沪74民初2940号案件

  1.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3,518,990,18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支付违约金暂计为723,614,65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4,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支付信托资金本金30亿元;其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20年11月29日起原告向被告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截至起诉日,被告未依约足额支付受益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3.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裁定撤回起诉。

  (二)(2021)沪74民初2941号案件

  1.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1,188,630,136.99元;

  (2)判令被告以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支付违约金暂计为544,183,219.18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6,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第三人对原告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015年10月27日,第三人代表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集合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第三人同日向被告支付了10亿元。同日,第三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委托人,与被告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于指定日期向被告转让第三人信托合同享有的壹拾亿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截至起诉日,被告未依约足额支付受益权转让款。

  3.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裁定撤回起诉。

  (三)(2021)沪74民初2942号案件

  1.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562,652,712.3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4.62亿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45,06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4,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62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另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告,转让日为2019年11月14日。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约履行受让义务亦未承担违约责任。

  3.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裁定撤回起诉。

  二、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情况

  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关于申请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安信信托作为第三人的两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编号分别为:(2021)沪74民特211号、(2021)沪74民特212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2021)沪74民特211号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0亿股股票(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包括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将所得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第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支持资金本金32亿元及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459.539,999.99元、违约金489,963,013.29元。

  申请费6,929,771.69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2021)沪74民特212号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55亿股股票(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包括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将所得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第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支持资金本金25亿元及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367,520,833.32元、违约金348,379,568.26元。

  申请费5,373,767.34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宗案件均已裁定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宗案件,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本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4.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本次拍卖、变卖前,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68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4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高天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拍卖、变卖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14.1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8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由于实际拍卖、变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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