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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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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3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9月29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浪奇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同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浪奇”,股票代码仍为“000523”,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立根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公司对浪奇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40605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壹拾捌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03月06日

  营业期限:2013年03月06日至2043年03月06日

  法定代表人:刘新雨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金涛西街36号314房

  经营范围:租赁业

  申请事由:2021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有关立根公司向其提交的重整申请材料。立根公司认为:公司已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向广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6月1日,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浪奇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中院依法通知了公司,公司同意进行司法重整。广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综合本案情形,债权人立根公司申请对浪奇公司进行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受理。

  经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2021)粤01破28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根据立根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浪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管理人职责

  根据《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广州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赵璧秋

  联系电话:020-82162933

  邮箱:dm@lonkey.com.cn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3号501室。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浪奇”,股票代码仍为“000523”,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5条、第14.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同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立案调查的风险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及第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虽然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是否形成各相关方认可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相关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1)粤01破282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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