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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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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7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 : 2021年10月12日 至 2021年10月13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先生受独立董事夏瑛先生、刘建斌先生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费忠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费忠新,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硕士,会计学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兼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厦集团副总裁、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费忠新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费忠新先生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

  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将于 2021年10月15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73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二)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即对上述1-3 项议案征集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8)。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 2021年10月1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10月12日 至 2021年10月13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三)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通过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1、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

  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 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大丰实业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联系人:尹温杰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 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 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费忠新

  2021年9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公告中确定的程序撤 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 标注“√”,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4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丰华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丰岳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该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给予确认,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孙玲玲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孙玲玲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6)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登记;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0)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1)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孙玲玲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8)。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5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6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增发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81.34万股的1.99%。其中首次授予73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81.34万股的1.82%;预留69.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81.34万股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体育装备、数字艺术科技、轨道交通装备三大业务。文化体育装备业务主要以智能舞台为核心,集成灯光、音视频、声学工程、智能座椅看台等装备综合解决方案。数字艺术科技业务融合数字、文化、艺术及高科技手段,运用全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机械、智能、光影、音效、互动等前沿技术,以创意、艺术、极致为理念,深入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定制创意演艺新业态。轨道交通装备业务主要提供城轨、城际、高铁车辆配套、普铁及特种车辆配套科技装备产品。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丰华,董事丰岳、丰其云、陆均林、陈丽丽、孙玲玲,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严华锋,监事苏彬、马文杰。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总经理丰华,副总经理丰岳、丰其云、杨金生、赵红美、陆均林、陈轶,财务负责人张进龙,董事会秘书谢文杰。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81.34万股的1.99%。其中首次授予73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81.34万股的1.82%;预留69.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81.34万股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09元的50%,为每股5.5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90元的 50%,为每股5.95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的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予,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予,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授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预留激励对象确认后,董事会在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仍需经监事会书面核准其名单;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该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授予日期和授予数量等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预留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成本、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0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737号大丰实业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15日

  至2021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上述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年9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手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来电确认。

  (二) 现场登记时间:2021年10月15日(9:00-14:00)。

  (三) 现场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余姚新建北路737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 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 14:00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温杰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余姚新建北路737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 315400

  电话号码: 0574-62899078

  传真号码: 0574-62892606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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