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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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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0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153,780,7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及其子公司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尚裕”)于2021年2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 19 民初 3 号】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映齐和第三被告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同时,根据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子公司东莞尚裕的名下房产以及公司持有东莞尚裕及会和网络的股权份额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初3号】,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定驳回原告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公司负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就原告诉讼请求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2836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王映齐以及第三人东莞市尚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上诉人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0703.56元。逾期交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佩斯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后续安排

  本诉讼裁定为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拟于近期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1)粤19民初3号案对公司持有的东莞尚裕及会和网络的股权份额的保全措施以及申请解除对东莞尚裕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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