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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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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8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9月1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葛前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21,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之日起二年,贷款利率为3.5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9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9月1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赛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21,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之日起二年,贷款利率为3.5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0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88),决定聘任葛前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葛前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葛前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葛前进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简历

  葛前进,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正高级会计师。1989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处长;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筹)财务部部长;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2002年12月至今任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葛前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葛前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葛前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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