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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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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1-063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安全”)、上海格尔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安信”)。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格尔安全及格尔安信共享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包含本次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贴、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法人账户透支、衍生交易、黄金租赁等一种或多种授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安全及格尔安信共享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及《担保合作协议》,为格尔安全、格尔安信共享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总计12,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一)格尔安全

  ■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格尔安信

  ■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尔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四)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2,000万元

  (五)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六)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七)保证范围:

  1.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共享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如银行向授信共享申请人(被担保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授信共享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在授信期间内银行为授信共享申请人(被担保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共享申请人(被担保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开展效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支持全资子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战略。本次担保对象皆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具有实际控制和影响,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新增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本次新增担保1.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2%。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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