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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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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

  涉案金额:人民币约8,415万元

  对公司损益影响:本次应收商业汇票8,415万元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已无亏损影响,如收回商业汇票承兑金额,将增加收到当期的利润。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对于2020年9月收到的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广视”)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货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8,415万元到期无法兑付事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立即兑付该票据,案件已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举证通知书》((2021)京03民初192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及审理机构

  1、原告:银河电子

  2、被告:中信国安

  3、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受理时间:2021年9月7日

  (二)原告请求事实、理由

  2020年9月28日和9月29日,国安广视向银河电子背书转让了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明细如下:票据号码230810000532820200928737401163,对应金额为4000万元;票据号码230810000532820200928737413716,对应金额为4000万元;票据号码230810000532820200929739199650,对应金额为415万元,用以支付其所欠银河电子的部分货款。该三份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23日,银河电子作为持票人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提示付款该三份汇票,2021年7月1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承兑以上三份汇票。

  根据《票据法》规定,中信国安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同时根据《票据法》第61条、68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原告申请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10000532820200928737401163、230810000532820200928737413716和230810000532820200929739199650的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共计金额8,415万元及延期支付需承担的利息(以8,4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应收商业汇票8,415万元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已无亏损影响,如收回商业汇票承兑金额,将增加收到当期的利润。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是否能及时、全额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起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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