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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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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行政诉讼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2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寄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部已受理请求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健”)对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康”)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210549507.3,名称为“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公司已在专利复审部要求的期限内,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书面意见。2020年8月6日,专利复审部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远程口头审理。

  2020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8日寄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5937号)(以下简称“审查决定书”),根据该审查决定书,专利复审部经过审查,认为山东绿健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专利复审部维持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名下的“ZL201210549507.3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

  如山东绿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原告山东绿健因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6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娟、高燕参加诉讼。

  二 、本次行政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京73行初1750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驳回原告(山东绿健)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行政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73行初1750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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