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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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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0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374 号,(2021)云民终 375 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共计 158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7,315,060.7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18 号公告),其中,投资者曾*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662,557.29 元、曹*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559,377 元。

  2021 年 2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01 民初 2551 号、(2019)云 01 民初 1196 号】,投资者中曾*、曹*铭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公司需赔偿曾*、曹*铭的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726,360.52 元。公司因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15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就上诉相关事宜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云民终 374 号,(2021)云民终 375 号】,具体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 374 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铭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

  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曹*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同意,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 01 民初 1196 号民事判决;

  2、准许曹*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9394 元,由曹*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9394  元,减半收取 4697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 375 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 2021 年6 月 21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 01 民初 2551 号民事裁决;

  2、准许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0426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0426 元,减半收取 5213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共计 69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4,205,645.7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65 号公告)。

  因本次裁定事项已履行完毕,根据公司与上述 2 名投资者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已向其支付和解款项共计 690,426.00 元(含诉讼费)。由于该两起诉讼赔偿金额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此和解款项的支付不会影响2021年当期损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 374 号,(2021)云民终 375 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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