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下午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年9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汉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0人,代表股份3,108,853,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84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3,063,10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86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43,9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448,4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4,5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43,9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毕文权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8,047,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76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42,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5%;反对76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58%;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王延军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041,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6%;反对2,77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1%;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636,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62%;反对2,770,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51%;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91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9%;反对6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3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12,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46%;反对6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01%;弃权3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2%。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8,208,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6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803,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11%;反对6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01%;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0,853,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10%;反对13,305,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80%;弃权4,694,4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48,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82%;反对13,305,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449%;弃权4,694,4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68%。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杰律师、孙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