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是民事诉讼,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本案目前处于第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本案原告是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是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是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
3.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福建稀土集团近日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起诉状》,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刘典平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已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本公司拟收购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列为被告,并将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修水巨通、刘典平及武宁天力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江西巨通2013年9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和2013年9月6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确认被告江西巨通依据该两份决议形成的章程不成立。2.判决被告江西巨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至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部门撤销依据2013年9月5日及2013年9月6日两份《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进行的相关工商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江西巨通承担。
武宁县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案号是“(2021)赣0423 民初2398号”。
本案涉及的上述《股东会决议》,是关于2013年9月5日江西巨通48%股权由修水巨通转让至福建稀土集团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就案涉股东会决议,修水巨通、刘典平及武宁天力曾于2020年4月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就前述案件,武宁县法院一审已驳回原告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的诉讼请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驳回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20年4月22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0-40),并在2020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101)及在2021年5月22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1-044),详细披露了该案一审和二审的相关情况。
二、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表示其将依法应诉,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福建稀土集团于2021年9月15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
2.修水巨通、刘典平及武宁天力向武宁县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