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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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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时新设A类份额和C类份额未开始销售,自2021年9月23日(含)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原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份额的,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集合计划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集合计划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类费用。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集合计划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集合计划投资者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申购费率。

  3.2.2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原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份额的,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集合计划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集合计划投资者适当调低集合计划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海通海蓝内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在此办理A类份额和C类份额相关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fund.10jqka.com.cn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客服电话:400-052-0066

  网址:finance.sina.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9月7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自2021年9月23日起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仔细阅读《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www.htsamc.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53。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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