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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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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07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10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初538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旅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当代资管”)、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控股”)、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王春芳。

  2019年9月6日,江旅集团作为原告,对当代资管、王春芳、当代投资、厦门当代控股等四名被告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已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该案。江旅集团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当代资管促使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向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交接;(2)请求判令当代资管督促将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印鉴、证照、财务资料等公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料交予原告江旅集团确认;(3)请求判令当代资管向江旅集团返还双倍定金,合计人民币243,970,892.38元;(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王春芳、第三被告当代投资、第四被告厦门当代控股对当代资管的双倍定金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四名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南昌中院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本次诉讼的目的是促使国旅联合原高级管理人员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交接,基于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基本实现,为避免诉累,原告江旅集团于2021年9月3日向南京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旅集团撤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2、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初538号】;

  2、《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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