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9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21-05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逾期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事项概述及案件背景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公司对通讯器材业务客户哈尔滨综合保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综保公司”)应收款项128,039,427.00元,款项到期日2021年8月30日。针对上述应收款项逾期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9月1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事项概述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讯器材业务客户哈综保公司在尾款到期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导致的逾期应收款项为128,039,427.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8%。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

  二、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已就哈综保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告“三、诉讼情况”。

  2、公司已成立通讯器材业务处理专项工作组,集中力量全力解决通讯器材业务风险,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告客户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对延迟付款的客户将不排除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给公司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对公司内部其他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加强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平稳运行。

  3、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勤勉尽责,保障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全力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诉讼情况

  (一)诉讼一

  1、案件背景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哈综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哈综保公司交付了货物,但哈综保公司尚有42,362,487.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哈综保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次逾期及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哈尔滨综合保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华茂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亮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哈综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47,069,430.00元。哈综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4,706,943.00元,并就剩余货款42,362,487.00元向公司出具22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哈综保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哈综保公司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综保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42,362,487.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1、案件背景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哈综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哈综保公司交付了货物,但哈综保公司尚有44,266,419.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哈综保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次逾期及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哈尔滨综合保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华茂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亮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哈综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49,184,910.00元。哈综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4,918,491.00元,并就剩余货款44,266,419.00元向公司出具22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哈综保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哈综保公司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综保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44,266,419.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1、案件背景

  2021年2月2日,公司与哈综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哈综保公司交付了货物,但哈综保公司尚有41,410,521.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哈综保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次逾期及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哈尔滨综合保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华茂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亮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年2月2日,公司与哈综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46,011,690.00元。哈综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4,601,169.00元,并就剩余货款41,410,521.00元向公司出具21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哈综保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哈综保公司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综保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41,410,521.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案的逾期货款合计128,039,427.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8%。鉴于公司应收款项逾期金额较大,部分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风险;虽然公司已提起诉讼,但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通讯器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供应商、客户没有重叠。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当前资金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认真落实应对此次通讯器材业务风险事项的各项措施,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