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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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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母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符合财政部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截至2021年6月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孙公司)共47家。

  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重要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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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注:因2020年度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故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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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2021年1-6月周转率指标均已年化处理。

  (五)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53,479.80万元、500,772.47万元、641,252.04万元和674,540.09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从资产结构来看,公司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3.95%、64.59%、66.10%和65.73%。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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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44,119.95万元、237,983.41万元、264,766.09万元和287,738.69万元。公司负债结构以流动负债为主,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6.34%、94.85%、93.99%、94.69%。

  3、偿债能力分析

  ■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63、1.43、1.70和1.63,速动比率分别为1.48、1.35、1.58和1.48,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保持较高水平,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0.77%、47.52%、41.29%和42.66%。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长期偿债的风险较小。

  4、营运能力分析

  ■

  注:2021年1-6月周转率已年化处理。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0、2.00、1.77和1.82,略有波动,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72、9.30、8.98和7.40,存货周转率整体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74、0.77、0.64和0.62,总资产周转率较低,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总体处于增长趋势。

  5、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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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31,595.74万元、330,661.74万元、365,225.18万元和204,733.75万元,营业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839.59万元、35,431.24万元、44,077.12万元和21,585.96万元,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升,盈利情况良好。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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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合计数尾数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公司章程》里约定的现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情况

  1、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1)2020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1年4月16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50,257,3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092,639.52元,转增70,051,46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420,308,798股。该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2019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6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3,183,0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3)2018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9年4月24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6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553,6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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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9,382.92万元,占公司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82.8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2,843.19万元。公司为保持可持续发展,将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公司注重股东回报和自身发展的平衡,在合理回报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对于未分配利润的合理使用,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筹资成本,同时增加了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四)公司制定的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1-048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2月底完成发行,并分别假设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或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上述方案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3元/股(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假设2021年度、2022年度苏博特原合并范围内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0年持平;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及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利润分配、限制性股票等)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判断,不构成对盈利情况的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上市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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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2、“扣非后”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公司将来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并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优化公司产品结构、业务结构,改善财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密切相关,是围绕主业开展的,是对现有业务的巩固与延伸。公司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重点投入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的产能扩充与产线新建,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升公司发展潜力。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在人员方面,公司历来非常重视人才队伍的引进及建设,建立起了系统的梯队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引进、竞争机制,从制度层面为公司人才战略提供保障。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包括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团队,在人员方面能够满足公司生产情况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业密切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团队。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通过多年经验积累建立并完善了涵盖研发管理、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新产品研发和专利设计多个层次的研发体系,在研发能力、技术人才队伍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目前,公司已在高性能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抗裂防渗外加剂、耐久性提升材料等专业领域形成了系统研发能力。本次募投项目是对公司主业的巩固与延伸,能够充分发挥公司的技术优势。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持续对标国际一流企业,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上加大投入,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开发新产品,巩固和提升现有市场占有率。

  3、市场储备情况

  公司是混凝土外加剂领域的领先企业。预计未来几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全国城市化率不断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蓬勃发展,混凝土外加剂行业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方向,已经过较为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均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能够有效整合行业资源,依托现有的销售渠道及品牌、技术优势,推进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可能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填补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此外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基于国家政策、行业背景及公司规划做出的战略发展举措。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地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力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后期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8)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江苏博特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江苏博特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江苏博特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江苏博特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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