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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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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4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复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20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392,492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21)川执复3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裁定四川金顶向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 1,402,400元银行存款。

  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2018-038号、2019-021号、2020-010、035号,2021-004、036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法院立案审查。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出资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迪力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支持复议被申请人请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20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5,392,492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复3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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