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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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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方红大厦5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红云先生。

  7、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及2021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6)、《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1-047),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8,232,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5,995,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237,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237,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237,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5%。

  2、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20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3,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20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3,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2、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赵红云先生召集,会议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7时在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6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赵红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谢灵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谢灵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补选谢灵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谢灵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由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谢灵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士担任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

  附件:谢灵江先生简历

  谢灵江先生,男,汉族,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伊川县委统战部、工商联、伊川县市场发展中心、洛阳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洛阳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兼董事长、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目前担任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谢灵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在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55)。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董事长

  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谢灵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选举谢灵江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灵江先生,公司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同时,在新的总经理到任之前,由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公司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士担任总经理。

  二、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增补,选举谢灵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1、董事长:谢灵江先生

  2、董事会成员:谢灵江先生、赵红云先生、刘宇波先生、张又文女士、冯现伟先生、何国辉先生、洪瑛女士(独立董事)、徐卫东先生(独立董事)、涂成洲先生(独立董事)。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

  ■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558号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甲88号丰台区东方红大厦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8月20日和2021年8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1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6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甲88号丰台区东方红大厦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赵红云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8,232,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64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995,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7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237,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237,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8,20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13,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8,20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13,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孙彦

  ______________

  王乐文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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