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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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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0972-3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纽威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作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8,1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25.0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 参与规模

  1)根据《业务指引》,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初始跟投股数为408.3335万股。具体比例和跟投金额将在2021年9月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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