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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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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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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时代电气8号资管计划为混合型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根据发行人确认,本表格中的 “专家”职务系发行人内部员工的职位名称,并非发行人外聘的外部顾问;

  注4:本表格顺序按照认购金额从大到小排列,同一金额的按照姓名首字母排序。

  九、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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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4,815,205股

  (四)获配金额:151,101,132.90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2.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40,760,27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7.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1.3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4.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9.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23.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42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2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2.10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5,505.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4,321.20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46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9月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416,236,912.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416,236,912.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1,184.54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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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0.46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44,321.2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A股股东户数为109,18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2,228,082股,占发行总数量的30.00%。因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数量相同,未向网下进行回拨。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3,688,125.85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061.04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0,559,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69367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0,512,257股,放弃认购数量47,24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7,972,693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7,972,693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7,243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02702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的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1)第R00048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并可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查阅《审阅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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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9月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约828,000.00万元至878,000.00万元,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变动比例约为-16.17%至-11.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15,000.00万元至129,000.00万元,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变动比例约为-25.00%至-15.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3,729.00万元至97,729.00万元,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变动比例约为-29.80%至-18.06%。

  前述2021年1-9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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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时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时代电气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时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廖汉卿、李懿范

  联系人:廖汉卿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廖汉卿: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懿范: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6年4月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项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及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控制的企业中车株机公司、中车投资租赁就所持时代电气股份锁定事宜承诺:

  “1、自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转换为A股,不包括本公司在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上述股份”),也不提议由中车时代电气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指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就时代电气股份锁定事宜承诺:

  “1、自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转换为A股,不包括在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上述股份”),也不提议由中车时代电气回购上述股份。

  2、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发行价,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指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集团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其他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内资股股东铁建装备就所持时代电气股份锁定事宜承诺:

  “1、自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转换为A股,不包括本公司在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上述股份”),也不提议由中车时代电气回购上述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公司内资股股东北京懋峘就所持时代电气股份锁定事宜承诺:

  “1、自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转换为A股,不包括本公司在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上述股份”),也不提议由中车时代电气回购上述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合伙企业同意对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和中车投资租赁就所持时代电气股份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锁定事项。

  2、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份。

  3、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份的,每年内转让所持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时的发行价,若中车时代电气自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在减持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份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持中车时代电气A股股份,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中车时代电气并同意归中车时代电气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中车时代电气,则中车时代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中车时代电气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A股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①在本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①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②公司回购公司A股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A股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的2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A股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资金来源、增持方式、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A股股价之目的回购A股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通知前述具体A股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A股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A股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A股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需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A股股价之目的增持A股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2)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时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A股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A股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A股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3)公司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4、公司稳定A股股价措施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A股股价措施实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A股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款三项规定任意增持或回购A股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A股股价的具体措施。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A股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A股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A股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A股增持义务。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本承诺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违反本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已经公告公司A股股份回购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A股增持义务,公司将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冻结相关人员每月薪酬的30%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冻结金额等于其为履行A股增持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承诺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A股比例的规定或其他相关禁止性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A股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A股股价。”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以下承诺:

  “1、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公司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启动股票回购有关的程序,依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A股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若前述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以下承诺:

  “l、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车时代电气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中车时代电气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中车时代电气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中车时代电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督促中车时代电气依法回购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若前述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以下承诺:

  “l、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集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车时代电气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中车时代电气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中车时代电气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中车时代电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集团将督促中车时代电气依法回购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若前述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集团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集团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进行赔偿。”

  五、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公司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中车时代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作出如下承诺:

  “1、本集团保证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中车时代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集团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后将采取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一)巩固支柱业务,拓展增量业务,夯实经营业绩

  公司将依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生产能力,持续强化牵引变流系统和轨道工程机械等支柱型业务的竞争优势,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高铁“走出去”提供核心产品和技术支撑。同时,公司将继续秉承“技术引领、同心多元”的发展原则,不断深入拓展功率半导体器件、工业变流产品、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等领域,扩大市场份额,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将严格执行前述股东回报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多年来,公司深耕轨道交通技术领域,已锤炼出一支技术实力过硬的工程技术团队。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建立更为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提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吸纳引进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控股股东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中车时代电气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中车时代电气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中车时代电气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公司违反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中车时代电气或者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集团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中车时代电气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中车时代电气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集团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中车时代电气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集团承诺严格履行本集团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集团违反本集团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集团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中车时代电气或者中车时代电气股东造成损失的,本集团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颁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九、关于所做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

  (一)发行人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就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就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集团违反该等承诺,本集团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集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集团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集团将依法向中车时代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人若从中车时代电气处领取薪酬,则同意中车时代电气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中车时代电气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一)中车株洲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也不要求中车时代电气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中车时代电气或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车时代电气或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中车集团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本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中车时代电气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也不要求中车时代电气违规向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集团承诺,如出现因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中车时代电气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车时代电气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本公司已对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审计机构德勤承诺:本所作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时代电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中车时代电气2020年度、2019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联合中和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天健承诺:因本所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内资股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基于其日常业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均系与其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内资股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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