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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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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科技监管 防范数字时代隐患
●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9月3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举办“中国国际金融科技论坛”,多位监管人士在论坛上表示,面对数字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应防范新生的风险隐患,以监管科技应对新型科技,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专家建议,着力健全数字金融制度规格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防范数字时代新生的风险隐患,严守金融安全底线。

  严守金融安全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李兴锋认为,一方面,金融业要主动顺应趋势,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金融业也要善于驾驭挑战,前瞻性防范数字时代新生的风险隐患,严守金融安全底线。 

  在李兴锋看来,金融业要加强数字渠道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运用安全隔离区、多因素身份认证、交易安全锁等手段筑牢金融交易的安全关口,依托监管科技持续监测数字渠道的业务流量、服务质量和消耗资源等运行状况,防范网络攻击风险从前端数字渠道向后台业务系统传导,确保金融业务稳定高效运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我国算法监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健全,具体内容还有待完善。算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应该披露算法设计执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见和漏洞、数据来源以及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二是解释。相关主体和利益相关者有义务解释算法运行原理和算法具体决策结果。三是留痕与可审计。算法系统的设计测试运行表现及变动应留有记录。四是质询与申诉。确保受到算法决策负面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享有对算法进行质询并申诉的权利。五是内部治理。相关主体应建立清晰有效的内部治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和责任体系,防止算法滥用,防范算法风险并提高算法的对抗性,避免算法攻击。六是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数字金融制度体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强调,应着力健全数字金融制度体系,坚持金融为本、科技为器、制度为基,注重发挥制度规则对数字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功能。以数字金融市场的准入与业务规范、数字金融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平台金融企业活动规制、金融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金融科技伦理视察等内容为切入点,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自律规则等制度安排,使我国数字金融发展有方向、守底线、讲规矩。  

  “数字金融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可称之为数字金融发展2.0阶段。”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称。

  黄益平认为,进入2.0阶段的数字金融发生了四方面变化。一是从过去的“野蛮生长”变为金融监管全覆盖。二是过去数字金融主要以科技公司为主,将来金融机构预计会发挥更大作用,即便是科技公司,也应具有相应牌照才能从事金融业务。三是“十三五”期间数字金融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非常强的支持,最重要的突破发生在支付和融资行业,特别是在解决融资难等问题方面实现了突破性进展。2.0阶段更需要突破的是解决“投资难”问题。四是过去数字金融主要是大平台做得好,下一轮热点可能在产业互联网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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