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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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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6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本公告披露日起办公地点由“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迁至“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现将公司新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公告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

  邮政编码:100011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010-82809445-8018

  证券投资部联系电话:010-82809445-8020或8021

  传真号码:010-82809491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前述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月9月2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6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9月2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1年9月2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100,03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3,668,597股的19.87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892,17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07,86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207,86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林春岚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债务清偿及担保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义和先生、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8,093,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1,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11%;反对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林春岚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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