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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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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87元/股。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1387元/股。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65.0915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权变动结构情况

  ■

  备注: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5月27日开始转股,公司总股本根据持有人转股情况相应发生变化,上表中“本次变动前”为截止2021年8月20日的公司股本结构。

  2、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1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上述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股份。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1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64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5名激励对象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64万股,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故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3.4587元/股;7名激励对象为已离职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万股,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故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4.1387元/股。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6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4587元/股;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1387元/股;上述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价格准确。

  七、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符合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项下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要求,且回购的数量及价格的确认均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回购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海亮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8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与厂区宣传栏公告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15日,截至2016年8月1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中心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1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名调整为19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2,09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400万股保持不变。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11月9日,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由于3人放弃对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3名调整为190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098万股调整为2,071.6万股。预留授予部分400万股保持不变。

  6、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8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7月24日为授予日,授予175名激励对象4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19日,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完成登记与上市手续。由于12人放弃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5名调整为163名,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00万股调整为390万股。

  8、2017年10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1月10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3.62万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0、2017年12月27日,公司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共计419,000股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11、2018年10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共计7,859,200股上市流通。

  13、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18年12月6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5、2019年1月21日,公司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共计351,000股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16、2020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0年11月10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共计967.42万股上市流通。

  18、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915,445,888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13397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2020年5月19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0年6月12日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915,446,7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749999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不送红股。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1年6月23日实施完毕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930,176,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75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不送红股。鉴于此,公司决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本次调整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3.68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4.36元/股。

  按上述方法进行调整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4587元/股。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1387元/股。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8元/股调整为3.4587元/股。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6元/股调整为4.1387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调整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因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8元/股调整为3.4587元/股。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6元/股调整为4.1387元/股。

  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六、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案符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64万股。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将以3.4587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11.64万股;以4.1387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6万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程序。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952,107,432元变更为1,951,931,0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9:00-17:00。

  2、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琳

  联系电话:0575-87069033

  联系传真:0575-87069031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独立

  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范顺科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范顺科先生申请辞去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公告日,范顺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鉴于范顺科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范顺科先生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范顺科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董事会对范顺科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文献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对拟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文献军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文献军先生已经取得相应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文献军先生简介

  文献军,男,中共党员,196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师、副处长,中国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副处长,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正处级调研员,中央企业工委处长,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理事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铝部主任、行业协调部副主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文献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况。文献军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1年8月3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的“有色金属材料深(精)加工项目(一期)”和“补流还贷项目”进行结项,并将两个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43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1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841.1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9]第4-00133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

  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海亮铜业得克萨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

  注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店口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11025329201932277的账户是募集资金的验资户,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注销。

  注2:海亮铜业得克萨斯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的账号为NRA372847USD00001的账户为美元账户,2021年6月30日余额为3,917,540.78美元。截止日余额按照2020年12月31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25,307,705.19元。

  注3:海亮奥托铜管(泰国)有限公司及浙江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的账号015-177744-055、635-124647-011,企业已于2020年5月6日注销。

  注4:海亮奥托铜管(泰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国分行开立的账号为5100051178的账户为泰铢账户,2021年6月30日余额为1.03泰铢,截止日余额按照2021年6月30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0.21元。

  注5:海亮奥托铜管(泰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国分行开立的账号为5100051151的账户为美元账户,2021年6月30日余额为442.05美元,截止日余额按照2021年6月30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2,855.69元。

  注6: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35-124647-011的账户于2020年5月7日注销,注销时将账户内剩余资金转入公司在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店口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11024029202000282的账户内。

  (二)拟结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拟结项募投项目“有色金属材料深(精)加工项目(一期)”和“补流还贷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已实施完毕的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有色金属材料深(精)加工项目(一期)”和“补流还贷项目”已实施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拟将前述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前述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必要性和合理性充分。

  将拟结项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相关人员在募集资金专户清零后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事项。公司此次将部分已终止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

  四、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同意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的“有色金属材料深(精)加工项目(一期)”和“补流还贷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等。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本次将已结项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战略和经营情况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高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本核查意见出具前应履行的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是公司基于自身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所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规模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1年8月3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拟将“广东海亮年产7.5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安徽海亮年产9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和“高精密环保型铜及铜合金管件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1年调整为2023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16号)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860,319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06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8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958.5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8] 4-000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收购诺而达三家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广东海亮年产7.5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安徽海亮年产9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高精密环保型铜及铜合金管件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年产10,000吨新型高效平行流换热器用精密微通道铝合金扁管建设项目、铜及铜合金管材智能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以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广东海亮、安徽海亮、海亮新材料合计增资73,000万元,对香港海亮增资5,830万美元。

  经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130,228.15万元(含对子公司增资后置换的资金)。

  经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的“收购诺而达三家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年产10,000吨新型高效平行流换热器用精密微通道铝合金扁管建设项目”、“铜及铜合金管材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四个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等。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广东海亮年产7.5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安徽海亮年产9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和“高精密环保型铜及铜合金管件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第五代连铸连轧精密铜管生产线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际领先水平”评价。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当前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将全面应用第五代连铸连轧精密铜管低碳智能高效制造技术。连铸连轧作为铜管主要生产工艺,公司应充分发挥第五代连铸连轧精密铜管低碳智能高效制造技术及装备优势,尽快全面应用该国际领先技术,以降低生产能耗,减少碳排放,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加快淘汰行业落后产能,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持续发展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该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文献军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文献军,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文献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1年8月3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须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审批的履约担保额度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有效期为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香港海亮铜贸易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亮”)、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亮”)提供的担保额度分别为20亿元、10亿元,香港海亮为HME Brass Italy SpA(以下简称“HBI”)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9亿元。详情请参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拟新增的担保额度情况

  因香港海亮、广东海亮和HBI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为香港海亮和广东海亮分别增加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担保额度,香港海亮拟为HBI增加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担保额度。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为香港海亮提供的担保额度增至2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为广东海亮提供的担保额度增至1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香港海亮为HBI提供的担保额度增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上述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为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三)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增加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香港海亮

  公司名称: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9日

  住    所:UNITS 1607-8 16/F CITICORP CTR 18 WHITFIELD ROAD CAUSEWAY BAY HK

  执行董事:蒋利荣

  注册资本:10,491.88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进出口业务

  香港海亮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香港海亮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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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东海亮

  公司名称: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3月17日

  住    所:台山市水步镇龙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朱张泉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34760851L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铜及铜合金管材、管件及其他金属制品

  广东海亮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广东海亮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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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HBI

  公司名称:HME Brass Italy SpA

  住    所:Industrial premises in SerravalleScriva

  注册资本:15,025,000欧元

  注册代码:05543980485

  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铜合金棒产品在意大利地区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铜及黄铜轧制品

  HBI系本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HBI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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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增对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担保事项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融资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不等于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以银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子公司实际的运营情况及资金需求严格管控,降低担保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本公司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确保其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同时,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发表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香港海亮、广东海亮、HBI流动资金的需要,促进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42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2.62%,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5.93亿元,占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53%。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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